哪几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退掉已购房屋?


在购房过程中,买房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希望退掉已购房屋,不过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可以退房的情况: 第一种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经买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房人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退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种是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还有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相关法律依据同样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三种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这依据的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种是购房合同无效。比如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种是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例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买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有权要求退房。 总之,买房人若想退掉已购房屋,一定要先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