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抗诉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我涉及一个案子,对方提起了上诉和抗诉,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这类上诉、抗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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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抗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并非都需要开庭审理,存在一些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从该条文反向理解,对于那些不属于上述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上诉、抗诉案件,就可以不开庭审理。 比如说,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可能就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再如,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只是提出一些程序性问题或者法律适用方面的小争议,且不影响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的上诉、抗诉案件,也有可能不开庭审理。不过,即便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会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要求。法院在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结果有疑问或者异议的,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法院咨询或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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