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我想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去了医学会,但不确定会不会不被受理。我就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呢,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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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如果只有一方申请,不符合程序要求,医学会不会受理。因为这样可能无法全面、公正地了解整个医疗事件的情况,只有双方共同参与,才能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平性和结果的客观性。 第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重复鉴定和资源浪费,由已经受理的医学会进行鉴定更为合适。 第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法院的调解协议或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对该医疗事故争议做出了处理,此时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没有必要了。 第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意味着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来进行审理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是司法机关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否则医学会不会受理。 第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非法行医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者进行处理。 第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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