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中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立功?
我涉及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听说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就一直在了解立功的事。现在我想知道,在职务犯罪案件里,有哪些情况是不会被认定为立功的呢?我怕自己做了一些以为是立功的事,结果最后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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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了解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立功是十分关键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线索不被认定为立功。立功所依据的线索、材料来源应当合法,比如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就不能算作立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例如,犯罪嫌疑人花钱买通他人获取其他犯罪线索,即便提供了该线索并使得案件得以侦破,也不能认定为立功。 其次,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线索也不能认定为立功。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原本从事查禁犯罪相关工作,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是基于其职务行为,若将其提供的此类线索认定为立功,显然不符合立功制度设立的初衷。比如,警察在职务犯罪后,将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提供出来,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立功。 再者,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线索,也不能认定为立功。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线索,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并非基于其个人的主动积极行为。如检察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将自己在工作中知晓的其他犯罪线索告知被追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让其提供该线索以求立功,这种情况同样不被认定为立功。 最后,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以及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一般也不认定为立功。因为这种获取线索的方式并非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努力,不符合立功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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