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指定辩护,不接受指定辩护律师应如何处理?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它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当出现被告人不接受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时,处理方式会因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如果被告人是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未成年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般会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而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指定辩护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不接受指定辩护律师的处理,也是在平衡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之间做出的合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