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我涉及一些法律纠纷,听说可能会面临数罪并罚。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数罪并罚,是犯了多个不同的罪就一定会数罪并罚吗?还是有特定的情形才会这样判罚呢?想了解具体都有哪些情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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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情形。
第七十条规定了漏罪并罚的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是关于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简单来说,数罪并罚主要有这三种情形,一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二是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三是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不同情形下的数罪并罚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但都要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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