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拆迁协议,简单来说,就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达成的一种约定。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签订好的拆迁协议就一定是有效的,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拆迁协议可以被确认无效。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那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这类人无法正确理解拆迁协议的内容和后果,所以他们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拆迁协议无效。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让对方在错误的认识下签订协议。胁迫则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这种欺诈、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协议就是无效的。 再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拆迁协议无效。比如拆迁方和部分被拆迁人勾结,故意压低补偿标准,损害其他被拆迁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拆迁协议也无效。有些拆迁协议表面上看起来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比如逃避税收、非法获取土地等。这种协议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和精神,根据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拆迁协议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关于拆迁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如果拆迁协议违反了这些规定,那它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总之,当遇到上述这些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拆迁协议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