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我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好像有和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哪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呢?了解这些对我很重要,怕自己哪天不小心踩了雷,所以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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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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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一,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与岗位要求差距很大,无法完成基本的工作任务,经过考核被认定不满足录用标准,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其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例如劳动者多次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工作操作流程导致重大损失等。其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像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比如劳动者同时在两家公司上班,导致在本单位的工作频繁出错,且不听从单位劝阻。其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其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劳动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时劳务派遣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是非过错性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例如劳动者生病,在医疗期结束后,身体状况已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且对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劳动者经过多次培训,工作表现依然无法达到岗位要求。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企业因政策原因需要搬迁,劳动者不愿意前往新的工作地点,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工作地点等内容协商一致。 此外,还有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企业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被派遣劳动者也在裁员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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