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有哪些情形呢?
我和别人谈生意,之前发了个要约出去,现在情况有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要约失效有哪些情形,这样我心里有数,看看我发出去的要约是不是已经失效了,避免后续有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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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通俗来讲,就是之前发出的那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订立合同的提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 首先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想和要约人订立合同,并且把这个拒绝的意思传达给了要约人,那么要约就失效了。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说不打算卖这批货给甲,乙的这个拒绝通知到达甲时,甲发出的要约就失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其次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要约人可以把自己之前发出的要约撤回。比如甲在给乙发出要约后,在乙作出承诺之前,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了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失效。 再者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一般会规定一个承诺的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表示同意订立合同,那么要约就失效了。例如甲给乙发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愿意订立合同,10天过去了,乙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此时甲的要约就失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也明确了这一情形下要约失效。 最后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关键内容,像价格、数量、质量等进行了修改,那就不能算是对原要约的同意,而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也就失效了。比如甲要约以100元的价格向乙购买10件商品,乙回复说100元只能卖5件,乙的这个回复对商品数量和价格都作了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就失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同样涵盖了这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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