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是否会征收2015年以后的房产差?
我在2016年买卖了房产,听说税务系统要征收房产差这部分的税。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真的,也不知道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下税务系统到底会不会征收2015年以后的房产差,征收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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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里所说的“房产差”,通常指的是房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就是房产转让收入减去房产购置成本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在税收领域一般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对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如果个人转让的是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当个人在2015年以后转让房产产生增值(即房产差)时,除符合免税条件外,税务系统是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过,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一般情况下个人转让住房产生的房产差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是转让非住房性质的房产,有增值情况时就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在判断是否征收以及征收多少“房产差”相关税款时,还需要结合当地具体规定来确定。总之,税务系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会对2015年以后房产转让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相应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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