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否可以假释?
我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改造。我想知道像我这种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有没有机会获得假释呢?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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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明确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入不得假释的范围。也就是说,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符合假释的一般条件时,理论上是可以假释的。一般条件包括:一是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二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这类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在判断是否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司法机关会进行更为严格和谨慎的审查。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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