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租客是否具有业主权利?
我最近租了一套房子,入住后发现小区有些事务好像只有业主能参与。我就想知道,像我这样的租客,在民法典里到底有没有业主权利呢?具体能享受哪些权利,不能享受哪些权利,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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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租客具有部分业主权利。 首先,需要明确业主权利的概念。业主权利是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以及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等。 而租客作为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是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租客通过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了在租赁期间对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可以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在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房屋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等。同时,租客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意味着其也是物业服务的对象,享有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 但是,租客并不享有业主的全部权利。因为租客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比如不能对房屋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也不具有基于所有权产生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等一些专属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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