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界定。 首先,从数量方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意味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犯罪情节就会被认定为特别严重。 其次,从违法所得方面考虑。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说,如果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得了五万元以上的非法收入,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再者,从造成的后果来看。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也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比如,因为个人信息被侵犯,导致被害人遭受诈骗而损失大量钱财,或者引发了群体性的恐慌等情况,就符合这一情形。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也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态度。 总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涵盖了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造成后果以及违法次数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公民也应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自己的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