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几种情形?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具体规定了哪些情形是补充赔偿责任。我就想弄清楚这些情形,以后遇到类似事情心里能有个底,所以想请懂法律的朋友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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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时,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几种典型的补充赔偿责任情形。 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在商场里,因第三人的暴力行为导致顾客受伤,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安保职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是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伤害学生,学校若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就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受害人能获得一定的赔偿,又合理限制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督促相关主体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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