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公平责任情形?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关于责任划分不太明确的情况。听说民法典里有公平责任情形的规定,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情况适用公平责任,这样在遇到类似事情时就能更好地判断责任归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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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损害发生时,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体现公平责任情形的条文。比如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性规定,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提供了基本依据。 再如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损害发生通常没有过错,但基于公平考虑,要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 还有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等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在第三人难以确定或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时,经营者等基于公平责任要承担一定补充责任,以保障受害人能得到一定赔偿。 公平责任的目的是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法律结果更加公平合理,符合社会的公平观念和正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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