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时,听说有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到底哪些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我想了解这些具体情形,以便在纠纷中正确应对举证问题,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则而处于不利地位。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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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原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产品责任纠纷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生产者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主张产品有问题时,生产者需要自证清白。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受到污染损害的一方提出赔偿主张后,污染者要证明自己不用担责或者和损害没因果关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医疗机构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
这些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特定的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较弱,而另一方更容易获取相关证据。通 过举证责任倒置,可以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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