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有哪些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条款?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时,听说有举证责任转移这么回事。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具体是哪些条款规定了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呢?我想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我的案件中更好地应对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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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本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另一方。简单来说,就是一开始需要一方来证明某些事情,当这一方完成了一定的证明后,就轮到另一方来证明相关的事情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以“举证责任转移”这样的表述,但有一些条款涉及到了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比如,在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中就存在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受害人需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但在这个法条里,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他们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责任。 再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里,原本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动物造成了自己损害就行,而关于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身上。这就是通过法律规定,让举证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进行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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