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有一笔债权想转让给别人,但是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于债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转让需要什么条件,有什么限制,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会怎么变化等等。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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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享有的债权,部分或者全部地转移给其他人。在民法典中,对债权转让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比如说,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像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这种就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转让该债权。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比如某些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债权,也不可以转让。 其次,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这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务人如果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他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也是有效的。而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另外,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也会随之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从权利,像担保物权、利息债权等,一般都会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人。 最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如,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合理的抗辩理由,像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存在瑕疵等,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向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提出这些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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