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该如何选择?
我在一场纠纷里,听说有举证责任倒置这个说法。但我不太清楚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去选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呢?是我能自己决定,还是有什么特定的条件?希望了解一下选择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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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规则。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提出主张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这个规则就反过来了,由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举个例子,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比如环境污染侵权、医疗损害侵权等,由于受害人往往很难获取到关键的证据,如果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可能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有相关规定涉及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如何选择举证责任倒置,这并不是当事人随意决定的。首先,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才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 其次,当事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如果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类型,并且符合相关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可以主张适用该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相应的主张和理由,由法院来最终判定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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