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公平责任规定在第几条?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时,听说有公平责任这么个说法,我想知道在民法里公平责任具体规定在哪一条,这样我就能对照着看看适不适合我的情况,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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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公平责任原则体现在多个条文里。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该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依据公平原则让双方分担损失。 此外,像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中,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体现了公平责任的理念,让可能的责任人给予一定补偿,以平衡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公平责任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在双方均无过错时,让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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