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赔偿损失有哪些规定?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涉及赔偿损失的事情,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于赔偿损失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怎样确定的。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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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在法律里指的是违约方用支付金钱的方式来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或者利益上的损失。它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不少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其中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在赔偿范围上,根据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损失不仅要赔偿实际损失,还可能包括预期可得利益,但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损失,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民法典还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方面的赔偿。 总之,民法典从合同违约、侵权等多个方面对赔偿损失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范围等,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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