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赔偿是如何解释的?
我遇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不太清楚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被人侵害了权益,不知道能获得哪些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想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详细解释,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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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侵权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提到的医疗费,就是为了治疗伤病所花费的费用,比如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等。护理费是指在受害人需要护理时,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营养费则是为了帮助受害人恢复健康而额外补充营养所支出的费用。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比如,有人损坏了你的手机,那么就按照手机在损坏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赔偿。如果该手机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无法单纯用市场价格衡量,可能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说,有人故意毁坏了你祖传的具有特殊情感价值的物品,给你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你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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