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我遇到点事儿,感觉精神上受到了伤害。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啥情况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又大概是怎样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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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也可能适用。 这里所说的人身权益,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比如,若某人的名誉权因他人恶意诽谤受到侵害,且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那么此人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对当事人具有特殊情感价值的物品,像祖传的照片、结婚戒指等。如果这些物品因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遭受损害,并且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不是固定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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