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不一样,没办法用金钱准确衡量。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缓解或消除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起到抚慰作用。比如,在一些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精神上受到了打击,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为了让受害人心里得到些许安慰。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和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一起使用,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过高赔偿要求,不会全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也有相关体现 。 其次是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原则。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没办法精确计算赔偿金额,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裁量确定。法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像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在赔偿数额上会有不同考量;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当众羞辱和私下冒犯的严重程度不同,赔偿也有差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情绪波动还是严重到影响正常生活工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若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利较多,赔偿可能会相应增加;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经济状况好的和差的在赔偿数额上会有区别;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这些因素 。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由法官按照本省法院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 相关概念: 精神损害:指的是受害人在精神方面受到的痛苦、创伤等不良影响,比如名誉受损带来的心理压力、身体受到伤害后产生的精神恐惧等 。 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自主决定相关事项的权力,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就是确定赔偿数额的权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