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恶意辱骂他人的?

我被人恶意辱骂了,心里特别憋屈。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恶意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或者公开道歉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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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里,恶意辱骂他人主要涉及到侵犯他人名誉权等相关权益的问题。 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恶意辱骂他人,就是通过言语对他人进行侮辱、诋毁,破坏他人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进而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简单来说,每个人在社会上都有一个名誉‘分数’,恶意辱骂就像是给这个‘分数’抹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就明确了恶意辱骂他人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辱骂者是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被辱骂者可以要求辱骂者停止辱骂行为,为自己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如果因为恶意辱骂行为导致被辱骂者遭受了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辱骂者还可以要求辱骂者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辱骂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辱骂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辱骂行为的存在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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