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我开了一家餐厅,一直很注重顾客的安全保障。但最近有顾客在店里不小心摔倒受伤了,我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面干净无水渍、有防滑提示等。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安全保障义务人有哪些免责事由,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免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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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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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一方有义务保障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人通常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例如商场、酒店的经营者,举办演唱会、体育赛事的组织者等,他们需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损害。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在商场里,顾客为了引起他人注意,故意在光滑地面上快速奔跑而摔倒受伤,商场如果已经设置了明显的防滑警示标志,就可以免责。因为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义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例如,一家景区在正常营业时突然遭遇地震,导致游客受伤,景区管理者在地震发生前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防范措施,这种情况下景区管理者就可以因不可抗力免责。因为这些自然灾害超出了他们的控制范围,即使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 再者是第三人的原因。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且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比如在商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商场保安及时进行劝阻和报警,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商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最后是受害人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预见且愿意自行承担。比如参加极限运动,如攀岩、跳伞等,参与者在了解活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参加,在活动过程中因正常风险导致受伤,组织者如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告知、安全准备等义务,就可以免责。 总之,安全保障义务人要想免责,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损害结果是由上述免责事由导致的。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纠纷,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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