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违约赔偿有哪些规定?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我能得到怎样的违约赔偿,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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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向对方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违约赔偿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简单来说,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对方因违约直接遭受的损失,还要赔偿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对方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但这个预期利益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合同时能预见到的范围。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约定好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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