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会怎样?


当我们谈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首先要了解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违约行为。违约就是指合同中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去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家应该按时交付货物,买家应该按时支付货款,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做到,就构成了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仍然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比如,卖家没有按时交付货物,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交付。这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通常是针对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比如,卖家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卖家就需要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总之,当遇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