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借款合同不履行义务会构成违约吗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一份借款合同,我把钱借给对方,约好了还款时间和方式。但现在对方到期了却不还钱,也不按约定办事。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像这种借款合同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是不是就构成违约了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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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借款合同不履行义务是构成违约的。违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自己该做的事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借款合同而言,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还钱,或者出借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借款,这些都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也就构成了违约。 比如,你和朋友约定好你借给他一笔钱,说好这个月1号给,结果你没给,这就是你作为出借人没有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反过来,要是朋友到期了不还钱,那就是朋友作为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同样构成违约。 当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要对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总之,借款合同不履行义务是构成违约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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