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在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对方要履行主要债务的时间。但现在时间过了,对方好像没按约定做。我不太清楚这到底算不算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到底怎么判断这种情况呢?是只要过了时间就算,还是有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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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认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判断:首先,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这是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情况会复杂一些,后面会提到。当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后,一方没有在这个约定的期限内去履行主要债务,那么就可以初步认定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这里所说的“主要债务”,是指合同中至关重要的、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债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房屋、买方支付房款就是主要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表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要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结束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迟延履行。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同样可以认定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例如,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通知债务人尽快履行,并给出了合理的宽限期,但债务人在宽限期内还是没有履行,这就明显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总之,认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债务的主要性质以及是否经过催告等多种因素,以此来确定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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