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违约金有哪些规定?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里面有违约金相关条款,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违约金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违约金数额怎么确定,过高或过低该怎么办,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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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给违约方设定的一种经济上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就属于赔偿损失的一种方式。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 不过,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里的“过分高于”和“低于”,通常需要结合实际的损失情况来判断。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导致买方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就需要参考这个实际损失来衡量是否合理。 此外,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支付了违约金就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总之,民法典对违约金的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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