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滞纳金有什么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涉及到滞纳金的问题。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于滞纳金是怎么规定的,滞纳金和违约金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滞纳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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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滞纳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常见于行政领域。在行政领域,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例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并没有“滞纳金”的相关表述。在民事合同中,如果出现类似“滞纳金”的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所以,在民事合同中遇到“滞纳金”相关问题时,通常按照违约金的规则来处理。如果产生纠纷,可以依据上述民法典条文,结合具体情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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