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违约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担心对方违约,也怕自己不小心违约。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清楚违约了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在签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时候能更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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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紧密相连。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比如继续交付货物、完成工作等;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像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等;也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损失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可能包括间接的可得利益损失,但这个损失是有一定限制的。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违约金制度。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约定空间,但也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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