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违约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好像有违约的迹象。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到底怎样才算违约,违约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对方耍赖不承认,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样心里也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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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签了合同的双方,如果有一方没按照合同的要求做事,那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首先要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下个月交货,但甲在这个月就明确告诉乙自己不会供货了,这就属于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在10号交付100件货物,结果10号甲只交付了50件,这就是实际违约。 认定违约责任还需要考虑违约方的过错情况。不过,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不管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通常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对方的损失。例如,因为甲没有按时供货,导致乙无法按时向第三方交付产品,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甲的违约行为和乙的损失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明确了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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