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纠纷违约该怎么赔偿?
我签了一份合同,结果对方违约了,给我造成了损失。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合同纠纷违约的情况应该怎么赔偿,是按合同里写的赔,还是有别的标准呢?想了解具体的赔偿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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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当出现合同纠纷违约赔偿问题时,有一系列规定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违约赔偿的基础原则是补偿性,也就是说主要目的是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条款,那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金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不过,约定的违约金并非绝对固定不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违约金的数额合理,既不过低导致无法弥补损失,也不过高造成不公平的惩罚。 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货物的损坏、已支付的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例如,因为对方违约,导致错过最佳销售时机而少获得的利润。不过,赔偿间接损失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这种损失是可以预见的,并且是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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