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补充责任该怎么理解?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碰到了‘补充责任’这个概念,感觉很模糊,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补充责任是如何体现的,它和其他责任形式有什么不同,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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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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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补充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当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剩余的责任。补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直接责任人无法完全赔偿时,仍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举个例子,假如小明在商场里被小偷打伤,商场作为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偷是直接侵权人,应该对小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小偷找不到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全部损失,这时商场就要在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对小明进行补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处涉及补充责任的规定。比如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补充责任有以下特点:首先,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它是依附于直接责任存在的。只有当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补充责任人才需要承担责任。其次,补充责任具有补充性,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通常是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后,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补充责任和其他责任形式,如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是有区别的。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全部赔偿。按份责任则是指多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才发挥作用,且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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