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赔偿的事情,有人跟我提到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但我不太明白这两者的区别。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它们的概念分别是什么,承担责任的方式、顺序等方面有哪些不同,能帮我解答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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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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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是法律中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它们在概念、承担责任的顺序、追偿权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例如,甲、乙、丙三人对丁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丁可以要求甲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乙、丙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补充责任则是指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在主责任人无法完全履行责任时,补充责任人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在一些校园侵权案件中,如果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学生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当学生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时,学校才需要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处涉及补充责任的规定,如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顺序。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任意选择;而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有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需在主责任人无法完全履行责任时才承担。同时,在追偿权方面,两者也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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