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听说有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我想知道这种管辖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对我的案件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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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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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是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行政诉讼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和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可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所以两个地方的法院都可以受理相关诉讼。 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这是考虑到原告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为了方便其维护自身权益,给予其更多的管辖法院选择。 三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果不动产涉及多个地方,那么这些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比如涉及跨区域的土地征收等行政行为,相关地区的法院都可以对该行政诉讼进行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行政案件。当出现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况时,当事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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