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什么样的情况商标不构成商标构成?


在我国,商标构成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若不满足这些条件,商标就不构成有效的商标构成。 首先,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简单来说,显著性就是商标要能够让消费者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比如,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通常就缺乏显著性。像“纯净矿泉水”“优质大米”这类表述,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只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无法起到区分不同商家的作用。 其次,商标不能违反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另外,商标不能是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的名称,例如“苹果”如果仅指水果的话,不能作为水果类商品的商标,因为它是通用名称,缺乏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