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是否仅指宪法和法律?
我在学习行政法的时候,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里的‘法’不太理解。我看到有种说法是这里的法仅指宪法和法律,可我感觉有点不太对。我想知道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到底包含哪些,是不是真的只包括宪法和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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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并不仅指宪法和法律。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权限,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以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是正当的、合法的。 从法律的范围来看,它包含多个层次。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毫无疑问的。法律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 然而,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也要遵循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所指的‘法’的一部分。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行政机关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时,需要遵守这些地方性法规。 此外,还有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同样要受规章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涵盖了整个法律体系内的各个层级,而并非仅仅局限于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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