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我在了解行政诉讼相关知识时,看到说审查是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分别是什么意思呢?为啥要确定这样的原则和例外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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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合法性审查指的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那么它就是不合法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确立了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地位。


合理性审查则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判断。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在很多情况下还应该合理。合理意味着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不过,由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不能过度干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所以合理性审查通常只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作为例外存在。例如,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达到了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的程度时,法院才会进行合理性审查。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畸重畸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此时法院就可以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


之所以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主要是为了正确处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法院和行政机关有各自的职能分工,法院不能过多地干涉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合法性审查能够保障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法律秩序。而合理性审查的例外规定,又可以在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时给予救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证了行政效率,又能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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