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有哪些步骤?


在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有着明确的步骤和规定,以保障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步骤。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的书面离婚协议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接着是受理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比如,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或者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受理的。 之后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避免冲动离婚。 冷静期届满后是审查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如果发现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按照法定步骤进行,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要求和规定。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离婚登记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