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强迫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另一半感情还可以,但对方家里人一直逼他跟我离婚,还说不离婚就怎样怎样。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这种强迫离婚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权益能受到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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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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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强迫离婚是指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离婚的行为。《民法典》充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婚姻自由,这里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应该由他们自主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表明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如果是一方被强迫签订离婚协议,那么这种协议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被强迫签订离婚协议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 另外,对于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意味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一方是否被强迫。即使一方被强迫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总之,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强迫离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受到强迫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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