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强迫他人意愿是如何规定的?

我遇到了被别人强迫做一件我不愿意做的事的情况。对方不管我的想法,就是逼着我按他说的做。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强迫他人意愿这种行为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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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里,强迫他人意愿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简单来说,如果有人用威胁、逼迫等手段让你去做某件事,比如签订合同、进行财产处分等,你因为害怕或者其他原因不得不去做,那么这个行为并不是你真正愿意做的,在法律上就属于可撤销的行为。一旦你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获得支持后,这个行为就会被视为自始无效,就好像这件事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 其次,在人格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强调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和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强迫他人意愿实际上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一种侵犯。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强迫他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去做事,可能会损害到这些权利。例如,强迫他人进行违背其意愿的身体行为,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身体权。 再者,在合同领域,如果一方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该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受强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没有行使,撤销权就会消灭。这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愿,避免一方利用强迫手段使对方签订不公平的合同。 总之,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当遇到强迫他人意愿的情况时,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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