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展期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我之前给朋友的借款做了保证,现在朋友和债权人协商把借款期限展期了。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展期之后我作为保证人还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心里有点没底,希望能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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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展期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展期则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延长原债务的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债务展期,保证期间不会因为展期而改变。也就是说,保证人还是按照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来承担保证责任。假设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到10月1日结束,即使债务展期到11月1日,若债权人在10月1日之后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又没有书面同意展期,那么保证人就有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展期并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此时,保证人需要按照新的债务履行期限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书面同意展期,就相当于对新的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认可,自然要对新的约定负责。 在实际生活中,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可能会因为具体的合同条款、案件事实等因素而变得复杂。例如,保证合同中可能会有特别约定,或者存在一些影响保证责任的特殊情况。所以,当遇到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仔细查看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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