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医疗事故纠纷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遭遇了医疗事故,和医院协商一直没结果,听说打官司有个诉讼时效的限制。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按照民法典,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超过这个时间会有什么后果,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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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行使权利,那么一旦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就可能丧失胜诉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一般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知道”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患者明确知晓自己因为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并且知道是哪个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责任。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患者实际上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但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常理,他应该能够意识到。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明显的异常症状,经过合理的检查和诊断就能够发现是医疗事故导致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患者“应当知道”。
如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患者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也就是说患者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受理案件。但是,如果医疗机构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且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经届满,那么法院就会判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