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我家里有个亲戚可能属于这种情况,不知道在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是怎么界定的,他们的民事行为会有哪些限制,又有什么相关的权益保障,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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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这意味着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下的儿童在认知和心理发展上还不够成熟,无法独立理解和处理民事事务。比如一个六岁的孩子,他可能并不清楚购买昂贵玩具的行为意味着什么,所以他不能自己去进行这样的购买行为,而需要由他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来处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指的成年人,可能是因为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老人,他可能不知道自己签署合同的意义,所以他的民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来代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去进行的买卖、赠与等民事活动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自身能力的不足而遭受损失。同时,也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职责,要求法定代理人必须妥善履行代理职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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