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公共场所拍摄有什么规定?
我经常会在公共场所用手机拍照记录生活,但又担心这样做会不会侵犯别人的权利。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对于在公共场所拍摄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怎样拍才是合法合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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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公共场所拍摄有着多方面的规定。首先,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在公共场所拍摄,如果涉及到拍摄他人肖像,就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明确了一些合理实施的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除了肖像权,还可能涉及到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公共场所拍摄时,如果拍摄到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所以,在公共场所拍摄时,要确保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如果是出于合理目的,比如为了记录风景,且拍摄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他人肖像,通常是合法的。但如果将拍摄的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等超出合理范围的行为,就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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