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在我国,审理交通事故相关案件时,虽然《民法典》中有部分条款涉及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但主要还会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 《民法典》中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例如,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通常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比如甲、乙两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那么在赔偿时,甲就要承担大部分的赔偿金额。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民法典》也有相应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赔,不够的话商业险接着赔,要是还不够或者没买商业险,那就由侵权人自己掏钱赔偿。比如说一辆车撞了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先由该车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如果交强险赔完还有缺口,而该车又买了商业三者险,就由商业三者险接着赔;要是商业三者险额度也不够或者根本没买,那么剩下的赔偿就由车主或驾驶员来承担。 另外,还有关于交通事故中特殊情况的规定。像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就明确了在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保护了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