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可得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在民法领域,可得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可得利益就是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丧失了本来可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可得利益。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按照合同约定把货物卖给乙,正常情况下甲完成交易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这个利润就是甲在该合同履行后能得到的可得利益。如果乙违约不购买货物了,导致甲损失了这笔利润,那么甲就遭受了可得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可得利益属于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也就是说,当一方违约,另一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 不过,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也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可得利益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违约方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如果是一些非常特殊、难以预见的利益,可能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次,可得利益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比如,利润的计算要有合理的依据和方法,不能是凭空想象的。 在实践中,确定可得利益的数额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通常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像市场行情、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合同中,如果承包方违约导致发包方损失了预期的项目收益,发包方要证明自己的可得利益损失,可能就需要提供相关的市场调研报告、以往类似项目的盈利数据等证据。 此外,受损方也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受损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比如,在上述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乙违约不购买货物,甲有能力把货物转卖给其他人以减少损失,但甲没有这么做,那么甲对于本来可以避免扩大的损失部分,就不能再要求乙赔偿。总之,民法中的可得利益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